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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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给付借款本金45759.18元、利息35.64元、分期手续费252元、违约金146.3元,从2020年6月17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