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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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富洋云网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天内退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聚佳华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自动充电机(快充)10台;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聚佳华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富洋云网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2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富洋云网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聚佳华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9,205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富洋云网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聚佳华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171元,减半收取计5,585.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富洋云网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95.50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聚佳华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富洋云网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43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聚佳华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