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支行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66135.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8153.67元,并从2020年7月1日起以6613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6元,本院减半收取88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案款时迳付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案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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