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微港(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禾逊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微港(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就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XXX号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第十五、十六层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1月7日解除; 二、被告微港(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280,423元; 三、原告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微港(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8万元; 四、原告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734元,由被告微港(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