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速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迅杭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杭州迅杭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杭州速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

二、杭州迅杭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杭州速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全担保保险费人民币5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3元,合计人民币157.5元,由被告杭州迅杭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6-29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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