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恩必尔管材有限公司 上海国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恩必尔管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上海国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6,585,000元; 二、上海恩必尔管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国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102,633元; 三、上海恩必尔管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国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2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17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19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19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3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2日起;以借款本金5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8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4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9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1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4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5日起,均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的违约金; 四、NBLINTERNATIONAL株式会社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上海恩必尔管材有限公司债务中的49%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87元,由上海恩必尔管材有限公司负担,NBLINTERNATIONAL株式会社对其中的34,49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上海国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恩必尔管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NBLINTERNATIONAL株式会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