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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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赔款217697.75元; 二、被告***应按照本金217697.75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15日起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赔偿损失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687元,减半收取为234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61元,被告***负担2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