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6639.4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款项汇至:户名:房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房县农业银行神农分理处;账号:17×××32]。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3000元由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在执行时连同执行款一并向原告***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裁判日期 2020-8-27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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