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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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6639.4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款项汇至:户名:房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房县农业银行神农分理处;账号:17×××32]。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3000元由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在执行时连同执行款一并向原告***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