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扶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口市川汇区博爱康复器具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9182.78元、护理费8509.52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用2166元、辅助器具费3760元,上述费用共计44218.3元;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1732.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960元,上述费用共计16692.95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8000元医疗费);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分别支付到原告***在河南扶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91的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由原告***负担55元,被告***负担17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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