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 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保理预付款本金9,931,189.96元,支付利息26,262.61元、逾期利息32,813.93元及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9,931,189.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 二、被告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律师费62,000元; 三、被告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80,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被告李政霖在最高额180,000,000元的范围内、在其继承李林利的遗产范围之内对被告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被告李政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支付被告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金额的80%,就第一项还款金额的80%,被告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李政霖任何一方的清偿行为,构成相应债务的消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不得重复受偿; 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1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政霖、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9,940.40元,案件受理费3,196.60元、鉴定费40,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