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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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上海玺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星基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博扬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嘉颖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汇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博扬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玺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集装箱堆存费、超期使用费、内陆运费等合计人民币72123元,以及该款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对原告上海玺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被告上海博扬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4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020元,合计人民币7094元,由原告上海玺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959元,被告上海博扬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玺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博扬物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