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浙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丰日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浙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4,703.99元; 二、被告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浙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144,703.99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上海丰日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上海丰日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浙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8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48元,由被告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丰日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40元,由被告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