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连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海孚法律事务所
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3民初5148号原告西安连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高赛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华,陕西海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焕江,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花,女,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系刘焕江妻子。被告强松,男,汉族,1998年12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淳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雅婷,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捷,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连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餐饮公司)与被告刘焕江、强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焕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强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9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刘焕江签订酒店后厨承包合同,合作期限自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止,用工方式是由被告包厨。合同签订后,被告刘焕江安排其人员于5月11日进场。原告预付被告12000元承包费,但被告仅干了9天。2019年5月20日上午,被告强松违规操作引发后厨着火事件。事发后第二天,被告刘焕江带领全部后厨人员不辞而别,为此造成西安赛格国际购物中心处罚原告50000元,同时造成原告在5月21日歇业一天的营业损失及采购材料损失2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连带承担赔偿原告罚款及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焕江辩称,首先,本案的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物权,但原告并未提出明确的法律依据。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任何财产权利,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原告所述被告强松违规操作,引发后厨着火事件,后被告刘焕江带领全部后厨人员不辞而别造成西安赛格国际购物中心处罚原告50000元与事实不符。赛格国际购物中心并未对原告处罚50000元,且赛格国际购物中心不是行政机关,不能对任何人进处罚。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强松辩称,首先,被告强松与被告刘焕江之间是劳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强松与刘焕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次,原告诉请的罚款及经济损失是因被告刘焕江的违约行为导致,应属于原告与被告刘焕江之间的酒店后厨承包合同纠纷。被告强松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强松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刘焕江签订《酒店后厨承包合同》,约定合作期为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止,用工方式为由被告刘焕江包厨并派人,原告监管的方式,双方还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编号为0028475及0028089的处理单照片两张,其中0028475号载明表叔茶餐厅专柜2019年5月23日11:10时违反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制度营业期间开火无人看管导致油锅起火,未影响正常营业,根据《赛格国际购物中心违规处理量化实施细则》第3.9E(1)条,收取违约金50000元,并于当日持该处理单在赛格国际购物中心指定收银台缴纳或直接在线上缴纳,逾期每日追加30%滞纳金。0028089号载明表叔专柜2019年5月24日违反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制度0028066、0028067滞纳金,根据《赛格国际购物中心违规处理量化实施细则》收取违约金240元。二被告对该两张照片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该照片无西安赛格国际购物中心的盖章。另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向赛格国际购物中心于2019年5月27日支付50000元的截图。二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另被告刘焕江提交了2019年5月20日的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着火系设备原因导致,原告表示对该录像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上述事实,有承包合同、视频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二被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对侵权事实不予认可。原告应对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及该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编号为0028475及0028089的处理单照片,该处理单均无西安赛格国际购物中心盖章,且0028475号载明的着火时间与原告诉称的时间不符,同时该处理单还载明未影响正常营业。0028089号的处理单载明缴纳滞纳金的单号与0028475不符。另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向赛格国际购物中心于2019年5月27日支付50000元的截图,无法看出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安连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婷人民陪审员陈文娟人民陪审员牛璟华二0二0年六月四日书记员马小姣打印:薛梅校对:薛梅2020年月日送达1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3民初5148号原告西安连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高赛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华,陕西海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焕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告强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雅婷,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捷,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连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餐饮公司)与被告刘焕江、强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焕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强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9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刘焕江签订酒店后厨承包合同,合作期限自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止,用工方式是由被告包厨。合同签订后,被告刘焕江安排其人员于5月11日进场。原告预付被告12000元承包费,但被告仅干了9天。2019年5月20日上午,被告强松违规操作引发后厨着火事件。事发后第二天,被告刘焕江带领全部后厨人员不辞而别,为此造成西安赛格国际购物中心处罚原告50000元,同时造成原告在5月21日歇业一天的营业损失及采购材料损失2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连带承担赔偿原告罚款及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焕江辩称,首先,本案的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物权,但原告并未提出明确的法律依据。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任何财产权利,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原告所述被告强松违规操作,引发后厨着火事件,后被告刘焕江带领全部后厨人员不辞而别造成西安赛格国际购物中心处罚原告50000元与事实不符。赛格国际购物中心并未对原告处罚50000元,且赛格国际购物中心不是行政机关,不能对任何人进处罚。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强松辩称,首先,被告强松与被告刘焕江之间是劳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强松与刘焕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次,原告诉请的罚款及经济损失是因被告刘焕江的违约行为导致,应属于原告与被告刘焕江之间的酒店后厨承包合同纠纷。被告强松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强松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刘焕江签订《酒店后厨承包合同》,约定合作期为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止,用工方式为由被告刘焕江包厨并派人,原告监管的方式,双方还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编号为0028475及0028089的处理单照片两张,其中0028475号载明表叔茶餐厅专柜2019年5月23日11:10时违反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制度营业期间开火无人看管导致油锅起火,未影响正常营业,根据《赛格国际购物中心违规处理量化实施细则》第3.9E(1)条,收取违约金50000元,并于当日持该处理单在赛格国际购物中心指定收银台缴纳或直接在线上缴纳,逾期每日追加30%滞纳金。0028089号载明表叔专柜2019年5月24日违反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制度0028066、0028067滞纳金,根据《赛格国际购物中心违规处理量化实施细则》收取违约金240元。二被告对该两张照片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该照片无西安赛格国际购物中心的盖章。另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向赛格国际购物中心于2019年5月27日支付50000元的截图。二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另被告刘焕江提交了2019年5月20日的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着火系设备原因导致,原告表示对该录像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上述事实,有承包合同、视频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二被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对侵权事实不予认可。原告应对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及该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编号为0028475及0028089的处理单照片,该处理单均无西安赛格国际购物中心盖章,且0028475号载明的着火时间与原告诉称的时间不符,同时该处理单还载明未影响正常营业。0028089号的处理单载明缴纳滞纳金的单号与0028475不符。另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向赛格国际购物中心于2019年5月27日支付50000元的截图,无法看出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安连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婷人民陪审员陈文娟人民陪审员牛璟华二0二0年六月四日书记员马小姣打印:薛梅校对:薛梅2020年月日送达1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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