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泰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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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虎门港立丰源公共管廊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泰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泰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6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17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泰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4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泰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531元,被告***负担6894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1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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