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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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磁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磁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3162.9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磁银信担保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以53162.97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元,减半收取564.5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金磁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