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1,42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谢兰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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