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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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万元和截止至2017年3月15日利息人民币555,333.33元; 二、被告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人民币4,8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人民币555,333.33元为基数,均按照《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计算); 三、被告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96,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被告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有权就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号全幢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0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90,057元,由被告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