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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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澄澈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49,607.69元、护理费5,437.50元、住宿费8,030元、交通费2,000元、矫形器费用800元,共计365,875.19元的40%即146,350.08元(已付33,515.90元,尚需支付112,834.18元);

二、被告上海澄澈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被告上海澄澈装潢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1元,减半收取计3,595.50元,案件申请费2,063元,合计诉讼费5,658.50元,由原告***负担1,932元(已付),被告上海澄澈装潢有限公司负担3,72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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