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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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未付工程款170402853.43元,并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5%的标准支付利息; 二、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停工补偿损失款2500000元; 三、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1800元,由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31800元,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7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