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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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6民初8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6民初8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42119.62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0.65元,由***、***负担578.65元,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1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98.91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