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23.49元,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以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生成数据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元,由***、***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6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