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保罗杰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航润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茂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保罗杰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茂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22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茂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上海保罗杰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78484元,由原告江苏茂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8075元,由被告上海保罗杰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9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保罗杰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6-24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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