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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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信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璀信电线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使用费956.50万元;

二、被告冯氏(上海)仓储有限公司对上述956.50万元中的751.3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30,000元,合计诉讼费125,140元,由原告***负担11,385元(已付),被告上海信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璀信电线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4,3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被告上海信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璀信电线制品有限公司、冯氏(上海)仓储有限公司负担99,3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22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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