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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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信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璀信电线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使用费956.50万元; 二、被告冯氏(上海)仓储有限公司对上述956.50万元中的751.3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30,000元,合计诉讼费125,140元,由原告***负担11,385元(已付),被告上海信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璀信电线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4,3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被告上海信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璀信电线制品有限公司、冯氏(上海)仓储有限公司负担99,3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