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重庆猪八戒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猪八戒实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的银行存款15570908.40元(账号:81×××1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