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湖北省友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35546.90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20000元(已经支付的款项110000元,在执行时可以抵充),由被告湖北省友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273992.21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二、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返还被告湖北省友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的款项799016.4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9975元,由被告湖北省友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