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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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山河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1民初141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住***。 负责人:田靖清,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 被告:湖北山河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益鹏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黎乐,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与被告***、***、湖北山河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