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阳光印易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银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阳光印易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8775.6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湖北银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XX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914元,由申请人湖北银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