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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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十堰旭天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十堰市大银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9)鄂038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十堰市大银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旭天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十堰市大银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旭天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