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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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可袖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吉佑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红孩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红孩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朝安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吉佑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原XX红孩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09年11月签订的后由被告北京红孩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受让的《厂房租赁协议书》于2014年4月10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红孩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吉佑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押金13,500元; 三、被告北京红孩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吉佑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租金差价损失380,000元、搬迁费损失36,000元、装修费损失20,000元; 四、被告北京红孩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吉佑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租金175,000元; 五、被告北京红孩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北京红孩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向原告上海吉佑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上海吉佑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85.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85.99元,由原告上海吉佑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0,441.39元,被告北京红孩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10,54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