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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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漕虹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洲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漕虹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洲分公司支付上海市桂平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建筑面积3764.25平方米)房屋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计711,443.25元; 二、被告上海漕虹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洲分公司支付上海市桂平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建筑面积3764.25平方米)房屋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每月物业管理费79,049.25元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别自2016年8月1日、2016年9月1日、2016年10月1日、2016年11月1日、2016年12月1日、2017年1月1日、2017年2月1日、2017年3月1日起算,均至2017年3月31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6.80元,减半收取计5,528.40元,由被告上海漕虹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