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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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敦煌项目部 甘肃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敦煌魅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敦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敦煌魅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签订的商铺租赁管理协议; 二、敦煌魅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商铺恢复原状(独立成间)并向***返还,逾期未能恢复的,***可自行恢复,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敦煌魅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甘肃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敦煌项目部应通过提供相关设计图纸等资料,以确定商铺的具体位置、面积等方式对商铺恢复原状负有协助义务; 三、敦煌魅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商铺租金10856.88元、违约金670.41元,合计11527.2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已预交),由***负担216元,敦煌魅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