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荆门紫荆城置业有限公司
荆门正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温岭市汇其乐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
温岭精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温岭新世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96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9747806.15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14日),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本金1800万元、1600万元两笔借款按年利率10.50525%的利率标准计算,本金1865万元、6698万元两笔借款按年利率9.135%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有权就被告温岭新世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在温岭市松门镇滨海大道东侧的浙(2018)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017194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人民币500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1800万元、1600万元两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优先受偿。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有权就被告荆门紫荆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在湖北省荆门市××路××端的[鄂(2018)荆门市不动产权第0001343、0001345、0001347、0001350号]的房地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人民币80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有权就被告荆门正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在湖北省荆门市××巷6号[荆门市房权证号:市辖区字第1××**、土地权证号:荆国用(2012)第2××1号、20124972号]的房地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2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币250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186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温岭精磊商品混凝土公司、***、***在人民币1200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温岭市汇其乐实业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300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温岭新世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荆门紫荆城置业有限公司、荆门正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温岭精磊商品混凝土公司、温岭市汇其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6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温岭新世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荆门紫荆城置业有限公司、荆门正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温岭精磊商品混凝土公司、温岭市汇其乐实业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7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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