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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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二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洪崖油脂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民终6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二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碧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军,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洪崖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滢,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书琴,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二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昌洪崖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5民初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二创公司与洪崖公司签订《脂肪酸试用技术协议》。2016年3月10日,洪崖公司向二创公司出具《授权证书》,载明授权二创公司为其代理牛脂脂肪酸产品销售;二创公司在此过程中签署的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洪崖公司均予以承认;授权期限为长期;等等。2016年12月23日,二创公司作为甲方与洪崖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原辅料购销合同》1份,合同主要约定:产品名称脂肪酸,型号规格>98.2%,数量500吨(如遇我公司排产计划调整,须确保增减交货量),含税单价9800元/吨,总金额据实结算;备注{(含17%增值税偏差范围)在+10%以内};交货地点为二创公司其他指定地点;数量较大的物资,洪崖公司根据二创公司订单确认函及交货通知书后5(五)个日历天内将产品分批次送至二创公司仓库或其他指定地点;洪崖公司送货至二创公司指定地点脂肪酸储槽,洪崖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运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一切运杂、仓储费用均由洪崖公司负担;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包装标准、费用负担及计量标准为槽车或者罐车装,计量以二创公司地磅过磅称量为准;产品验收标准必须符合供需双方签订《福建二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脂肪酸技术协议》的质量要求;双方同意以二创公司设施称重/计量为货物验收数量,洪崖公司或其授权送货人和二创公司应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产品交付的数量,洪崖公司声明授权送货人对所送货物的数量享有认可权;洪崖公司应确保向二创公司提供的销售产品的各项质量指标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质量检测指标,满足二创公司的使用要求;二创公司对洪崖公司交付的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应在洪崖公司交货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洪崖公司到场,按产品标准规定和/或本合同第2.2款确定检验的方式,抽取并封存产品样品,检验及复验用的样品应同时抽取,双方均应在抽样单上签字,如果洪崖公司不能参与,视同认可二创公司的封样,封样应作为双方发生质量争议时评判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封样保留时间60天,产品质量检验结果以甲方质检部门化验数据为准,洪崖公司对甲方质检部门检验结果不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二创公司提交书面异议,双方应将封样送到双方认可的技术监督部门复验,并以该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复验结果作为确认产品质量的依据,技术监督部门的复验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复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二创公司承担全部复验费用,如果复验结果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洪崖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产品予以更换、退货或降级处理,承担复验、退换货费用,并承担由于更换、退货造成的二创公司的损失,如因质量问题而让步接收,供方应承担让步接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洪崖公司根据月度交货通知书的要求将货送至二创公司指定地点,并经二创公司核实验收合格的产品数量后,洪崖公司向二创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二创公司在收到洪崖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检查无误后于4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批次货物验收付款手续,如遇不供货时间,则付款期限随不供货时间顺延,支付方式为电汇或承兑汇票;洪崖公司未按期交付产品,每逾期一日,应向二创公司支付迟延交付货款金额3‰的违约金,如洪崖公司逾期交货超过3日的,除应向二创公司支付违约金外,二创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洪崖公司支付合同金额5%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二创公司所受的损失的,洪崖公司还应另行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若洪崖公司交付产品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洪崖公司应按二创公司要求在合理期限内补足符合合同约定产品的数量,同时二创公司有权要求洪崖公司按照本协议未按期交付产品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给二创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二创公司所受的损失。洪崖公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二创公司有权拒收和/或要求更换和/或终止合同,洪崖公司仍须对二创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洪崖公司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内,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洪崖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即收到二创公司通知之日起7个日历日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因产品质量问题给二创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人身伤害仍由洪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等等。2017年3月24日、2017年6月20日、2017年9月30日,双方分别签订了数量为500吨和含税单价为9300元/吨和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数量为200吨和含税单价为8500元/吨和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数量为400吨和含税单价为8300元/吨和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原辅料购销合同》。上述三份《原辅料购销合同》的主要约定内容均与2016年12月23日签订的《原辅料购销合同》的主要约定内容一致。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洪崖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合计126张,提供脂肪酸合计1465.64吨,总金额合计1286.6898万元。2018年1月16日,洪崖公司向二创公司提供脂肪酸31.33吨。合计1496.97吨。 一审法院认为,二创公司与洪崖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双方签订的《脂肪酸试用技术协议》及4份《原辅料购销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均已届满,故二创公司主张解除上述合同,于法无据。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中约定的供货数量及总金额属据实结算及允许偏差等情形,且洪崖公司不存在逾期交货等情形,故二创公司因此主张逾期交货违约金,于法无据。二创公司主张由洪崖公司赔偿因脂肪酸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经济损失3363360元,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系洪崖公司提供,故其要求洪崖公司赔偿损失,亦于法无据。关于洪崖公司辩称本案二创公司主张的产品质量问题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产品质量问题有无超过诉讼时效,前提应是在双方对诉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均无异议的情形下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本案由洪崖公司提供的脂肪酸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创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实,洪崖公司又坚决予以否认。因此,在未确认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二创公司当然有权利随时主张,故本案针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显然未超过,虽然其在本案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对二创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二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15元,由二创公司负担。 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洪崖公司除了认为在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供货量为352.12吨外,其余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2015元,由福建二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