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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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10719号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1299.2元及利息(以181299.2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411元,由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000元,由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11元;一审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411元,由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000元,由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