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州腾达塑料容器有限公司 江苏丹帅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常州腾达塑料容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丹帅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模具(吹塑药箱10L)一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