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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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巨力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巨力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33340元并支付利息(每一笔借款利息按约定月利率从借款之日起结至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0元由被告湖北巨力锻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先行垫付,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由被告湖北巨力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将应承担部分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注:按一审裁判文书诉讼费预交)款汇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