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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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九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昌昊居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0)鄂0802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湖北昌昊居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1月21日的利息为182061元,2017年1月22日以后的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0)鄂0802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9万元,支付利息71.3085万元,2017年1月22日以后的利息以15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456元,由***负担19770元,***、湖北昌昊居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7083元,***负担196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740元,由***负担46940元,湖北昌昊居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0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