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荆门九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昌昊居建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0)鄂0802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湖北昌昊居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1月21日的利息为182061元,2017年1月22日以后的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0)鄂0802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9万元,支付利息71.3085万元,2017年1月22日以后的利息以15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456元,由***负担19770元,***、湖北昌昊居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7083元,***负担196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740元,由***负担46940元,湖北昌昊居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0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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