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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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贵州百花湖国际教育城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工程款1801676.7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19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贵州百花湖国际教育城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19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贵州百花湖国际教育城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停工造成的大型机械租赁租金损失854587.8元; 五、驳回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六、驳回贵州百花湖国际教育城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14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贵州百花湖国际教育城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614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47元,贵州百花湖国际教育城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8300元,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61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367元,由贵州百花湖国际教育城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8600元,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517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