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中天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2014年3月12日以原告广西南宁恒顺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出具的《股东声明书》无效; 二、原告广西南宁恒顺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三人比利时芬德克公司持有的广西利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50%的股权,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案件受理费10647元(原告广西南宁恒顺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第三人比利时芬德克公司(FANDECC.V.)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