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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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8)桂0312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8)桂0312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共同归还上诉人***借款本金1600000元;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借款利息(利息计算,自2016年3月1日起,以本金16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付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3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94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456元;二审案件受理34064费。一、二审合计68520元,由被上诉人***、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85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