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容基物流投资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昌顺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阳原分公司
河北矿通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将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5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变更为:“被告乌兰察布市昌顺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阳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容基物流投资有限公司煤炭货款损失1986722.4元及利息(以198672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偿清欠款之日止)”;

二、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5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51元由河北荣基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7-16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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