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感孝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上海浦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就上海赵家沟航道整治工程6标西岸工程的分包关系无效;

二、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30,495.70元;

三、第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款1,030,495.70元的范围内对原告上海浦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40元,由原告上海浦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66元,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0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6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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