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11173号东营益华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益华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天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东营益华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1698.83元及利息(以781698.83元为基数,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东营益华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983元,由上诉人东营益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618元,由被上诉人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负担153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983元,由上诉人东营益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618元,由被上诉人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负担153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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