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民初1535号 原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务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XIUCAILIU(刘修才),董事长。 原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 本案按原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