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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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五八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5,000元; 二、被告北京五八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7,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240元,被告北京五八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