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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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耀家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中山市耀家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居间合同》中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19年9月17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17日的租金12573.33元、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967.86元、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的电费646.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3元,被告***负担259元(双方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对方)。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3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