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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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7784.25元、死亡赔偿金108700元,共计116484.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三、***赔偿***、***、***医疗费31125.14元、死亡赔偿金751100元、丧葬费530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100元、护理费4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800元,与***垫付的33000元相抵扣,以上共计806809.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7元,由***、***、***负担1302元(已交纳);由***负担88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