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
云南万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借款本金151478.49元,支付截止至2019年8月10日的利息2469.47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在抵押物(位于楚雄市房屋)办妥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前,被告云南万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应支付的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9元,由被告***、云南万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未交)。

以上应由被告***、云南万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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