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皇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皇台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胡建国、胡涛杰、左宁、胡馨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携物品迁出本市汶水东路XXX弄XXX号XXX、XXX室,将上述房屋返还原告***; 二、被告***、上海皇台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胡建国、胡涛杰、左宁、胡馨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6年3月1日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1万元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上海皇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