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菊源花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菊源花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绿化养护服务费42,624.90元; 二、被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菊源花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42,624.9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上海菊源花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3.48元,由原告上海菊源花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70元,被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4.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